(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它以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为目标,是对各种污染物在环境空气中的允许浓度所做的限制标准。它是进行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大气环境质量评价,以及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规定了三类功能区大气中的飘尘最高允许浓度。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它以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目标,是对从污染源排入大气的污染物浓度(或数量)所作的限制标准。它是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和进行进化装置设计的依据。包括《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等。

(3)大气污染控制技术标准

它以使生产、设计和管理人员易于掌握和执行为目标,是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引申出来的辅助标准,如燃料原料使用标准、净化装置选用标准、排气筒高度标准及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等。这些标准都是为保证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从某一方面做出的具体技术规定。

(4)警报标准

它是为保护环境空气质量不致恶化或根据大气污染发展趋势,预防发生污染事故而规定的污染物含量的极限值。警报标准的制定,主要建立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和生物承受限度的综合研究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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